(1)善溪大宁人民民主国是善溪大地上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淡竹地区执政的只是一个政务团队,不属于“政府”的范畴:
- 对正和2年(西历1949年)6月28日以后的淡竹地区,应当使用“淡竹地区伪政务当局”的称呼,不使用“善溪大宁国”,但在实务操作中,可根据实际需要省略“伪”字或直接简称为“淡竹当局”,不得使用“善溪大宁国纪年”及出现其旗、徽、歌,不得使用外链链接到词条“善溪大宁国”,对自动生成的外链,应当在“词条设置”之处予以屏蔽,词条中提及淡竹地区之处,原则上不应出现任何旗帜,如必须使用旗帜,应当插入善溪淡竹奥委会会旗{善溪淡竹奥委会};
- 严禁用“善溪大宁国总统”称呼淡竹当局首席;
- 不使用“淡竹政府”一词,对淡竹当局所设伪“大议会”及伪“总统府”及其下设伪各“院”(含以政务当局名义设立的伪“国家性机关”的官职体系与官员,但地方官职体系与官员不在此限),应当以其职能的专业性质称呼,不得突出其政府性质,例如“淡竹当局公民行为明文强制性约束规定订立协商机构”“淡竹当局政务首席发展策略研讨中心”“淡竹地区政客”等,特殊情况下不得不直接称呼上述机构时,必须加引号,上传口播音频、无字幕的视频时,需在口播或配音中加“所谓”一词;
- 淡竹当局所设立之省份、城市等行政区划及其政府,除所谓“桃江省”“淡竹市”及“乐化省”需加引号外,其余可无需用“政务团队”称呼且不加引号,但不得将其统称为“地方政府”,而应当保留其政务团队性质;
(2)淡竹地区是善国领土神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江都省是善国的一个省:
- 对在同时提到统合地、主控地,淡竹地区之余又提及另一个国家时,不得将其称作“第三国”,可称呼为“第三地”或“中转地”等其它变通称呼,但在使用“自主控地(淡竹)经其它国家返回淡竹(主控地)”情形时除外;
- 对新江岛、火罗春群岛等属于淡竹地区管辖的淡竹、江都二岛外的其它领土,应当称呼其为“外岛”而非“离岛”或“远岛”;
- 对淡竹地区人士、企业与统合地开展合作的,应当以另一合作方精确到省份称呼其来源地,如“寒淡合作”“京行淡合作”等,不得使用“善淡合作”,也不得使用“双(多)方合作”“双(多)边合作”等有均一、平等意味的称呼;
- 淡竹地区带有“国立”“国家”“国属”字样的学校、机构等,应当删除其国家特征的表象;
(3)淡竹地区的政务团队在任何方面均不具有任何程度上的官方性,无论是与主控地、统合地还是外国的人员来往只能是民间来往:
- 对淡竹地区伪政务当局颁布的所谓“法律”与“法规”,应当称为“淡竹地区公民行为明文强制性约束规定”,如必须要称呼其为“法律”,须加引号;
- 对淡竹地区伪政务当局发布的文件,应当以其功用或职能称呼,不得凸显其“官方”或“政府管理”的特质,例如将“护照”称为“在外旅行游客身份证明书”,“国情咨文”或“工作报告”称为“年度总结”“年终总结”“月度总结”等;
- 淡竹当局有关人士以民间身份来访时,只承认其民间身份;
(4)尖东、星儿岛特别行政区,塘南、察音巴托特别省与淡竹地区和善溪大宁人民民主国之间是从属而非并列关系,淡竹地区不能以国家名义加入任何国际组织:
- 国际场合涉及我国时应称善国或善溪大宁人民民主国;
- 在不涉及“淡竹地区”时,不得使用“主控地”的称呼;
- 在不涉及尖东、星儿岛特别行政区,塘南、察音巴托特别省时,不得使用“统合地”的称呼;
- 不得将统合地与上述地域并称“三地”“四地”等,应当直接列举称呼;
- 如需将主控地有关内容同淡竹地区进行对比,不得使用“两地法律”“两地护照”等具有并列色彩的称呼,而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所论述的核心内容将其称呼为“两地某某问题的有关规定”;
- 对允许地区加入的国际组织,应当在称呼淡竹当局派出的分队时使用“善国淡竹”或“善溪淡竹”的称呼,且若需在非国际体育赛事的前提下使用后者,需提前上报,获批后方可使用;
(5)淡竹地区与主控地的合法民间来往是合乎规定并且受到善国政府肯定、支持、保护的:
- 对淡竹地区的全无官方背景的民间团体,可不加引号;
- 若组织本身的名称违反规定,但其与主控地间的民间来往合乎善国法律规定的,可直接隐去或改换其组织名称;组织名称中含有“善溪大宁国”的部分,一律予以踢出;
- 带有“善国”“善溪”字眼,或是在统合地有规模较大、影响力较为显著的同名机构的非官方机构团体、学校、企业等,称呼时可不加引号,但需在前面加上“淡竹”或所在地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