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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华社会主义共和国涉万华、离香词条写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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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编辑于 2024/5/1 13:53:03
创建者梓歆 平浪风云 地球II 地球Ⅳ 苍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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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华特别行政区离香特别行政区,是木华社会主义共和国自古以来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维护祖国统一是每一个木华人的义务与职责。为确保木华社会主义共和国在架空世界中的“祖国统一”和“领土完整”,故特此制定本规范,木华社会主义共和国设定配合组全体成员请按照此规范撰写词条,否则将会被定性为“在架空世界中‘分裂’木华”。

具体要求

1.万华、离香特别行政区自古以来均为木华领土,在绘制现代木华地图时,请确保不得漏画上述任一区域。

2.离香特区居民所使用的闽南语不是所谓“离香话”,如需称呼,可使用“离香闽南语”或“离香汉语”等回避性称呼,确实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

3.对万华、离香地区汉族以外的,世代且长期居住的少数民族不称“原住民”,可统称为万华、离香地区少数民族或称其具体的人种名称。(例,虽然布依族世代且长期居住在万华,但不能将布依族称为万华原住民,同理,不能将琉球人称为离香原住民

4.对1949-1999年间的离香地区政务当局,应使用离香地区伪政务当局离香当局伪木华共和国,不使用木华共和国(如使用请在前面加上“伪”),不使用离香政府一词,严禁用木华共和国总统称呼这一时期的离香当局首席(如使用请写伪木华共和国“总统”

5.万华、离香地区是木华社会主义共和国领土神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万华、离香特区是木华的一个省级行政区:对在同时提到木华内地,离香/万华地区之余又提及另一个国家时,不得将万华/离香称作“第三国”,可称呼为“第三地”或“中转地”等其它变通称呼。对万华、离香地区人士、企业与木华内地开展合作的,应当以另一合作方精确到省份称呼其来源地,如“京万合作”“京离合作”等,不得使用“木离合作/木万合作”,也不得使用“双(多)方合作”“双(多)边合作”等有均一、平等意味的称呼;1949-1999年间离香地区带有“国立”“国家”“国属”字样的学校、机构等,应当删除其国家特征的表象。

6.万华、离香地区的政务团队在任何方面均不具有任何程度上的官方性,无论是与木华内地还是外国的人员来往只能是民间来往:万华、离香地区的有关人士以民间身份来访时,只承认其民间身份。对1949-1999年间离香特区伪政务当局颁布的所谓“法律”与“法规”,应当称为“离香地区公民行为明文强制性约束规定”,如必须要称呼其为“法律”,须加引号;对1949-1999年间离香地区伪政务当局发布的文件,应当以其功用或职能称呼,不得凸显其“官方”或“政府管理”的特质,例如将“护照”称为“在外旅行游客身份证明书”,“国情咨文”或“工作报告”称为“年度总结”“年终总结”“月度总结”等。

7.万华/离香特区与内地的合法民间来往是合乎规定并且受到木华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肯定、支持、保护的:对离香地区的全无官方背景的民间团体,可不加引号;对1949-1999年间离香的组织,若组织本身的名称违反规定,但其与木华内地间的民间来往合乎木华社会主义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可直接隐去或改换其组织名称;组织名称中含有“木华共和国”的部分,一律予以踢出; 带有“木华”“南华”字眼,或是在木华内地有规模较大、影响力较为显著的同名机构的非官方机构团体、学校、企业等,称呼时可不加引号,但需在前面加上“离香/万华”或所在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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